(2017)浙0281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78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