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斌阳、东阳市白云街道金星经济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斌阳,东阳市白云街道金星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016号申请执行人楼斌阳。被执行人东阳市白云街道金星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吴厚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退还押金5000元及利息400元之义务,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东阳市白云街道金星经济合作社以东阳市白云街道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的名义存在银行中的存款5500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葛心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