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与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526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维阳。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群。原告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文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46080元,并从2016年5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52%赔偿逾期支付货款罚息199679元,合共5445759元。2.由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多年购销业务来往,2015年3月21日续签《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熔块予被告,原告同意给予被告200万元赊销总额,超过部分累计达30万元时被告需一次性支付原告;如被告在一个月内未与原告发生实际供货或解除合作关系,被告则需于七天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予原告;逾期付款的,被告应以尚欠金额为本金按每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持续供货给被告,但被告均未能按时支付货款。2016年8月6日,原告最后一次送货给被告,此后被告已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货款,但被告至今仍尚欠原告5246080元货款。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辨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证据间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另查明:在2015年9月份的对账单中,被告对账后确认欠原告货款5824450元,原告自述其中一笔240350元是转到下个月的账,所以该月份实欠5584100元。原告在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共向被告供货62239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9日共供货8105500元,合计143294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货款5770000元,于2016年1月1日至今支付8897420元,合共支付1466742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5246080元,应向原告支付。同时,原告请求的罚息实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被告应支付以上述货款为本金从2016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52%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原告请求从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246080元及以该货款为本金从2016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52%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瑭虹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6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9960.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28760.1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760.1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