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天启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刘天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冯丽,女,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人民路346号。被执行人刘天启,男,1940年12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城里二街164号。372801194012184632。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洪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