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永森与麦杞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森,麦杞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7682号原告:唐永森,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周夏文,系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杞培,男,汉族,1990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唐永森诉被告麦杞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永森的委托代理人周夏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麦杞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永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0日起以月利率2%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3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产生活需要于2016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约定利息月利率为3%。原告在2016年12月10日将90000元款项支付给被告,被告则在借款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明确已向原告借到了款项9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清本金和利息,被告均未偿还付清本息。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收据、被告持有借条的照片,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以下事实:麦杞培于2016年12月10日签署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因生产、生活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唐永森借到现金90000元,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共3个月,超期还款加息50%;如逾期未能还清借款,麦杞培愿意承担由该借贷产生的诉讼费、查封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同日,被告麦杞培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唐永森现金90000元。原告另提供了被告麦杞培持有《借条》的照片。原告唐永森当庭述称:被告由于经营美亚窗帘布艺需要资金周转找到原告借款,双方经沟通后原告决定向被告出借9万元,被告写好借条、收据,在原告交付现金9万元给被告后,被告将借条、收据交付原告,并拍照被告本人手持借条的照片;双方写借条、收据以及交付现金地点为被告的美亚窗帘布艺附近;被告没有归还过本息。本院认为,被告签署《借条》反映原、被告有借款的合意,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出借款项时持有现金情况及有经常使用现金的习惯,也缺乏转账凭证、被告还本付息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已收到借款90000元,原告主张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90000元,举证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永森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唐永森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