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应江申请执行唐玖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应江,唐玖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唐应江,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唐玖永,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唐应江申请执行唐玖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47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玖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玖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玖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唐玖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调查被执行人唐玖永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4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