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池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池全,姜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绿地城市公馆*****号。法定代表人:苏增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池全,男,194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原审第三人:姜华,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瑞,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池全及原审第三人姜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玉环县江南电镀厂设立于1997年1月,被上诉人姜池全出资11万元,占有6.22%股份。姜池全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其与张小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应当属于姜池全与张小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姜池全的个人财产。根据原审第三人二审提供的证据,张小奶于2010年1月16日去世,讼争股权未经析产继承,不属于被上诉人姜池全的个人财产,故上诉人不能对姜池全名下的全部股权行使撤销权,该请求超出了姜池全个人财产范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姜池全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股权还是有偿转让问题,涉及原审第三人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故应当对讼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才能进行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环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玉环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何敏军审 判 员 胡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