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与被执行人范良成、开远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张中发、蒋文贵、阚铃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范良成,开远市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张中发,蒋文贵,阚铃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负责人:郑怡芳,该支行行长。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委托代理人:侯程彬,男,1989年生,汉族,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员工,住云南省曲靖市,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范良成,男,1978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开远市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良成,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张中发,女,1978年生,白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蒋文贵,男,1974年生,彝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阚铃夕,女,1973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开远支行(以下简称曲靖商业银行开远支行)与被执行人范良成、开远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张中发、蒋文贵、阚铃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曲靖商业银行开远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60813.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曲靖商业银行开远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文贵、阚铃夕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范良成、开远恒中成商贸有限公司、张中发、蒋文贵、阚铃夕应给付申请人曲靖商业银行开远支行借款本金641724.06元及利息、罚息119089.22元,共计760813.28元。申请人曲靖商业银行开远支行自愿放弃利息及罚息119089.22元,被执行人蒋文贵、阚铃夕还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641724.06元。此款由被执行人蒋文贵、阚铃夕于2017年7月20日前各自给付申请人曲靖商业银行开远支行10500元,自2017年8月起每月20日前被执行人蒋文贵、阚铃夕各自给付申请人欠款1500元,至还清之日为止。二、该案执行费10008元由被执行人蒋文贵、阚铃夕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