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壹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壹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020号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松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壹心,女,200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法定代理人:肖霞芳,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壹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壹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壹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四川力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