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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通、刘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通,刘建,李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通,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刘建,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常居住地不详。被执行人:李芳芳,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经常居住地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通与被执行人刘建、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账户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