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汇文教育培训学校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济南市汇文教育培训学校,济南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094号原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仁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汇文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济南大学,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士强,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秉信,男,1970年3月20日生,济南大学法律事务中心科长,住济南市。原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汇文教育培训学校、济南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尹佐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万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