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倩与钱奇、钱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倩,钱奇,钱某,周英雪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272号原告俞倩。委托代理人吴荣发、王奇,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奇。被告钱某。被告周英雪。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倩诉被告钱奇、钱某、周英雪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奇、钱某、周英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倩撤回对钱奇、钱某、周英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6元,减半收取7903元,由俞倩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