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树斌、浙江豪本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树斌,浙江豪本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斌,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豪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曙光一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青巧,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陈树斌因��被上诉人浙江豪本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1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委托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陈树斌公告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陈树斌应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7625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自该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陈树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树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苏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丽君代书记员 黄嘉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