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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王中原与张步清、陈勇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原,张步清,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中原,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步清,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中原与被执行人张步清、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621民初5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步清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建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