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8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王中原与张步清、陈勇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原,张步清,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8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中原,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步清,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中原与被执行人张步清、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621民初5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步清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建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