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吕树芳、刘玉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树芳,刘玉更,孙大陆,王虎领,王树全,杨月星等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33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树芳、刘玉更、孙大陆、王虎领、王树全、杨月星等共53人。诉讼代表人:吕树芳,男,汉族,1954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诉讼代表人:刘玉更,男,汉族,1959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诉讼代表人:孙大陆,男,汉族,1945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诉讼代表人:王虎领,男,汉族,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诉讼代表人:王树全,男,汉族,1953年5月6日,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上诉人吕树芳、刘玉更、孙大陆、王虎领、王树全等53人与文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2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吕树芳、刘玉更、孙大陆、王虎领、王树全等53人上诉请求:撤销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2263号民事裁定,判令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理由:因要求用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产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范围,文安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起诉人吕树芳、刘玉更、孙大陆、王虎领、王树全等53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起诉人曾在文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工作,与文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签订了《养路代表工协议》,请求判令被告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本院不予受理。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树芳、刘玉更、孙大陆、王虎领、王树全等53人与文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此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吕树芳、刘玉更、孙大陆、王虎领、王树全等53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薛月琴审判员 张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呼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