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盐城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八路与秦川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346542069M。法定代表人:李子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6927G。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盐城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工勘大厦7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3LW51。法定代表人:李子考。上诉人盐城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盐城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7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盐城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并不在深圳,而是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八路与秦川路交汇处;盐城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合适,请求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市××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原审被告未实际经营,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