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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莆田九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国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九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九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金贵,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国清,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闽0305执10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黄国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七千八百二十九元。现因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国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七千八百二十九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