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延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福云与延寿农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云,延寿县农机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延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农机总公司,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高有顺,经理。本院执行的王福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公证处于2001年6月19日作出的(2001)延证民字第53号公证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农机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432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延寿县农机总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被关停改制,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藏 青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华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