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鑫与杨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杨兴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857号原告:李鑫,男,1982年04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个体户,住安龙县。被告:杨兴芳,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杨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通知被告应诉过程中其主动给付了所欠原告购车款,为此原告以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支付其车款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鑫负担。审判员 湛晓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