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8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鑫与杨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杨兴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857号原告:李鑫,男,1982年04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个体户,住安龙县。被告:杨兴芳,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杨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通知被告应诉过程中其主动给付了所欠原告购车款,为此原告以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支付其车款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鑫负担。审判员  湛晓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