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书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书敏,张栋,白维霞,王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保国地址:宁津县。被执行人王书敏,女,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张栋,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白维霞,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王照清,男,1963年11月6日,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