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某1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342号原告高某1,男,200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法定代理人高某2,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高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1诉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高某1于2017年7月14日以与被告孙某已庭外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1承担。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