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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章小红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红,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645号原告:章小红,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程,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章小红诉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章小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小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诗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