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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李第金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819号原告:江西省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春江大道2号1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33012958H。法定代表人:黄良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26号江报传媒大厦8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52137887D。负责人:郑秀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乐艳,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第金,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第三人李第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48元,减半收取3,324元,由原告江西省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友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