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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文业、王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业,王元华,陈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业,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元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陈春红,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业与被执行人王元华、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7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述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