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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庆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庆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598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法定代表人:于世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住大连市。被告:周庆然,住大连市。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庆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负担169元。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