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庆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庆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598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法定代表人:于世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住大连市。被告:周庆然,住大连市。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庆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负担169元。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