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永利与李金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张永利,男,汉族,1971年5月31日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李金锴,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张永利与被告李金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永利负担。审 判 长  汪源代理审判员  梁超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