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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平诉被告赵志、阜阳市颍东区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赵志,阜阳市颍东区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203号原告:张国平,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被告:赵志,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被告:阜阳市颍东区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郑国彬,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夏,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国平诉被告赵志、阜阳市颍东区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亚辉、郑明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东区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颍东区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婉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