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政委与崔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委,崔西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707号原告:张政委,男,1977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崔西旺,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张政委与被告崔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政委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政委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威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