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玉宝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信芳,朱玉宝,付红梅,白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付信芳,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泉东村三组120号。被执行人朱玉宝,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王家新村一组208号。372822197909117315。被执行人付红梅,女,197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372822197904057923。被执行人白青龙,男,1981年1月4日生,回族,郯城县泉源乡大马庄村,371322198101047533。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