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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任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09号原告:任某,女。被告:商某,男。原告任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任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增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任小硕书 记 员 赵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