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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韩兴伟与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兴伟,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合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02号原告:韩兴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法定代表人:刘从帮。原告韩兴伟诉被告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原系璧山县依凤盐店村一社煤矿(以下简称盐店煤矿)的业主,2006年2月,璧山县人民政府以【璧山府发(2006)14号)】文件将五角煤矿和盐店煤矿整合并入被告璧山县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三家煤矿整合完成,红旗煤矿的矿产量从原来的每年4万吨增加至每年6万吨,其中包含了五角山煤矿每年1万吨产量和盐店煤矿每年的产量1万吨。整合后不久,因矿产量每年不足9万吨,璧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关闭了红旗煤矿,拟定对红旗煤矿发放煤矿关闭奖励金3580万元,并已经发放了部分款项。原告作为盐店煤矿的业主,资源整合后,已是红旗煤矿的一部分,且根据与红旗煤矿签订的《资源整合协议》,红旗煤矿形式是一个主体,三家煤矿共同生产合作模式,整合方式也是资源整合并入非资产整合。璧山区政府拟定支付的3580万奖励金是按照矿产量来核算的,矿产量包含了盐店煤矿的资源和购储量,是一份整体奖励金,并非只针对红旗煤矿一家。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煤矿关闭奖补金596.67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为被告重庆璧山红旗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享受了政府拟定的发放关闭煤矿奖励金3580万元,奖励金是按照矿产量来计算的,故本案属于环境资源案件,按照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案件归口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设立有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世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