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冬梅、江西吉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冬梅,江西吉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艾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胡冬梅,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江西吉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6748365-X。法定代表人艾小琴,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艾小琴,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冬梅与被执行人江西吉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艾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252480元,承担执行费3687.2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全明审判员 夏建平审判员 丁晒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