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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郭家立、武汉北湖中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家立,武汉北湖中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家立,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汉,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北湖中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经济开发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曹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彤,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青山区股份公司机关)。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栋,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郭家立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北湖中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7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家立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郭家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家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郭家立负担,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蔚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诗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