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县国土资源局,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富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富县鄜城街道办北教场***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林,男。被执行人周东,男。申请执行人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628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自行拆除非法占地地块上的彩钢房及堆放的建筑材料(砖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7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东因当时无住房,久未履行,故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东送达了限期拆除公告。2017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周东将非法占地地块上的彩钢房及堆放的建筑材料(砖块)已自行拆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富县国土资源局现场交付。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