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诚信、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诚信,江平,余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余诚信,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江平,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邓建和,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余新年,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平与被执行人余诚信、余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诚信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余诚信称:执行法院已将属于我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房产已估价813.14万元,足以偿还江平债务378万元,再拍卖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2栋1单元21层2号属于超标的,要求撤销(2017)鄂1102执恢102号之一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江平称:位于黄冈市黄州区××大道××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6××81号房产经估价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参与分配多个债权人,申请拍卖已被查封的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2栋1单元21层2号房屋,程序合法,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要求驳回异议继续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江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6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一、由被告余新年、余诚信向原告江平偿还本金378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2015年11月1日止),本息定于2015年11月1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则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还清之日止。”,执行案号(2015)鄂黄州执字第00685号。倪险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15)黄州民初字第01493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一、由被告余新年、余诚信向原告倪险峰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定于2015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如到期未支付,则从2014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执行案号(2016)鄂1102执8号。尤志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8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由被告余新年、余诚信在2015年10月27日前向原告尤志彬支付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执行案号(2015)鄂黄州执字第00445号。尤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黄州民初字第0147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被告余新年、余诚信向原告尤利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执行案号(2016)鄂1102执字第14号。2016年1月19黄冈市海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对余诚信所有的黄州区××大道××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6××81号房产作出黄海房估字(2016)第47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2596.02万元。后经依法降价以2077万元拍卖成功。2015年8月31日依据尤利申请本院作出(2015)黄州民保字第00057号号民事保全裁定,将余诚信名下的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2栋1单元21层2号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9月16日依据江平申请本院作出(2015)黄州民初字第01464-3号民事裁定,将余诚信名下的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2栋1单元21层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争议焦点问题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拍卖情形。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的查封拍卖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经查明本院在执行中有多个涉及被执行人余诚信、余新年的案件,执行标的本金小计2308万元(利息等相关费用未计算)。对余诚信所有的黄州××××号的房屋,产权证067282、06××81号以2077万元拍卖成功,无争议。多个债权人申请分配拍卖款,执行标的数额远远大于拍卖款,拍卖款不够本院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分配。《最高人法院关于首轮查封法院与优先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是关于首轮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就执行权管辖作出的规定,而本案未发生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轮查封法院之间就执行权问题发生管辖争议。尤利、江平及其他债权人案件在本院执行,拍卖黄州××××号的房屋,江平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额未完全清偿到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亦申请拍卖被执行人余诚信所有的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2栋1单元21层2号房屋程序合法,不存在超标的查封拍卖事实。余诚信提出只能由首轮查封人申请拍卖,对法律理解相悖,不予支持。综上,余诚信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诚信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孙丽霞代审判员 田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