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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156徐才新与陈玉芬、吕培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才新,陈玉芬,吕培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156号申请执行人徐才新,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潘国强(受徐才新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芬,女,1953年8月14日生,,汉族,原住宜兴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吕培星,男,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徐才新与陈玉芬、吕培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宜和民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玉芬与吕培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才新2760**元;案件受理费5440元,公告费828.2元,合计6268.2元,由陈玉芬与吕培星负担。因陈玉芬、吕培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才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陈玉芬、吕培星的财产情况,查明陈玉芬、吕培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玉芬长期在外,不知其去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玉芬、吕培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丁 平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