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研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刘研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372号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晓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研名,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研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计509元,诉讼保全费524元,合计10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