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青海园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园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463号之一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华桥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园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县平安镇西营村257号。法定代表人:臧正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瑶,男,该公司法务。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园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99元,减半收取192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49.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49.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耀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彬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