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柯金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庭 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审判员 或陪审员校对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金进,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初中文化,武汉旺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于2017年5月22日以武检公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金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柯金进已于2017年5月1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袁跃武审判员付鲜莉审判员胡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