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胜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3703号之一本院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杨胜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三行“涉案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陈瑞兰。”,应补正为“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陈瑞兰。”;第三页第二十三行“限额内赔偿张胜车辆维修费15850元”,应补正为“限额内赔偿杨胜车辆维修费15850元”。代理审判员 姬小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