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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高志明、高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高志明,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王艳,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志明,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磊,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1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志明、高磊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79989.4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725%计算);二、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执行费11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0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凤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4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刘鑫:现请案件承办人阐述案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61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志明、高磊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79989.4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725%计算);二、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执行费11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0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刘鑫:我同意李继斌和陈会军的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