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泰安高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泰安某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高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泰安某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泰安某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某菌业有限公司,泰安某重工有限公司,高某,张某,姚某,吕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高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某号。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某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某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市某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省庄镇。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50年2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东平县。被执行人:崔某,女,汉族,住泰安市东平县。泰安高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泰安某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泰安某锻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安市某菌业有限公司、泰安某重工有限公司、高某、张某、张某、姚某、张某、张某、吕某、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4]泰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安高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具备条件再行处置;2017年7月14日向申请人泰安高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4]泰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