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厚芬与杨淋、刘呈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厚芬,杨淋,刘呈荣,周梦雍,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704号原告:杨厚芬,女,194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区,委托代理人:马康,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淋,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刘呈荣,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第三人:周梦雍,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三人:胡俊,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杨厚芬与被告杨淋、刘呈荣,第三人周梦雍、胡俊所有确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厚芬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杨厚芬负担。审判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 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