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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永义与姚金栋、姚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义,姚金栋,姚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578号原告:杨永义,男,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人,住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荣迁西里*号楼***号,现住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建设家园2-3-101。被告:姚金栋,男,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业,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建设街北新村先锋*排**号。被告:姚勇,男,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二被告基本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杨永义与被告姚金栋、姚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杨永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义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义撤回起诉。受理费37元,由原告杨永义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