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532严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甲,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随传随到,于2017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7]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甲酒后驾驶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沭阳县沭城街道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听音阁KTV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对被告人严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后民警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子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严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8mg/100ml。被告人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严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严某甲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证人赵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严某甲的到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被告人严某甲无前科劣迹;“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严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甲明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交通管理秩序的危险,仍实施该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薇薇人民陪审员 包红雨人民陪审员 陈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馨书 记 员 胡 凡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