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019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1951-3号原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沈兴北路1号国际商会大厦C0902号,。法定代表人练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22223.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2223.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5835.16元、鉴定费4200元。2017年7月14日,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2223.17元的冻结、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乙燕代理审判员 张丹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