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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58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支行与被执行人施宽彬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支行,施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58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支行。被执行人:施宽彬,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施宽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6.78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施宽彬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308.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