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波与被上诉人戴腾、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波,戴腾,朱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波,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湘潭市岳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腾,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诉人肖波因与被上诉人戴腾、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究竟为谁这一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朱红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向朱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再向朱红本人送达诉讼文书即径行开庭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戴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代理审判员 何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