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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叶茂林、苏三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茂林,苏三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茂林,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三七,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叶茂林与苏三七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7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茂林要求被执行人苏三七履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款项自行交接,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