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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蒙与乔金虎、李改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蒙,李改琴,乔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96-1号申请执行人:张蒙,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改琴,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乔金虎,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张蒙与乔金虎、李改琴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8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乔金虎、李改琴应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偿还张蒙借款180000元,但乔金虎、李改琴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李改琴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乔金虎、李改琴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自